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5584号
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祖一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闰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晶晶,女,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馨,女,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俪和公司)与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晶晶、张舒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俪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463244元;2.被告支付上述设计费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日0.6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做景观设计工程的公司。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观工程设计项目”的《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上述项目设计“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景观施工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10%的定金,原告开始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被告项目资料的提供以及项目实际变更情况,被告单位仉文健于2014年8月11日对原告交付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深化方案的成果、A区扩初及施工图成果予以接受签字确认;于2014年9月4日对原告交付的A区施工图交底成果、AB区报建版景观施工图成果予以接受签字确认。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后经原告单位多次协商索要均未有结果。根据《协议书》3.2条款约定,被告应付至协议总款项的70%,尚有60%部分即463244迟迟不予支付。
被告宝都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设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原告北京俪和公司(乙方)与被告山东宝都公司(甲方)签订《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专业设计服务,项目名称为“亚德里亚海湾二期、三期景观设计项目”,阶段: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景观施工图,项目位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沙滩路3号。项目占地面积60663㎡,景观面积约42893㎡,其中A区面积为22399㎡,B区面积为20494㎡。
合同第2.4条,第一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2.4.1方案优化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13日内完成,乙方应提供如下最终成果:a总体彩色平面图(手绘)、b示意彩色照片表达设计意图、c剖面图d景观分析图、e局部放大平面图4张、f地下车库入口的顶盖方案说明、g室外家具照片、h植物选择照片、i初步(方向性)植物布置平面图、j主要植物组合意象图片、k地形分析、l设计说明、m整个小区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估算。节点方案的汇报须由乙方设计总监林振生进行方案汇报。
合同第2.5条,第二阶段:软硬景初步设计。2.5.1按照甲方同意之设计方案,乙方将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该阶段需将初步设计的成果落实到CAD图纸当中,这一步的工作应当能够避免以后施工图阶段发生大的调整。尽管这一步的工作还没有达到施工图的深度,但它能够为项目细部的定案及统筹起到指导作用。该阶段需提供的成果大致如下:硬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软景初步设计、报建版景观施工图。
合同第2.6条,第三阶段:景观施工图阶段。待初步设计阶段获甲方确认及批准后,乙方将进行本阶段工作。此阶段须为该小区软、硬景等全套景观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制图标准的设计图纸,并协助甲方编制景观工程进度安排。设计文件要求齐全、完整,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设计文件须经过严格的校审,经各级设计人员签字后,方能提出。该条在最后备注:“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后,15天内未以书面形式给予乙方修改意见,则表示甲方已确认乙方提供的该阶段设计内容,乙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合同第2.7条,第四阶段:园景施工审查。该条主要约定了乙方出席建造前会议,在工程施工前应甲方要求视察苗圃,提供有限次数现场服务等义务。
合同第2.9条,设计成果交付时间表:2014年5月20日-2014年6月6日,汇报AB区方案深化设计。2014年6月7日-2014年6月14日,AB区第二轮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期间要有2次汇报,并甲方确定方案后作扩初设计。2014年6月15日-2014年6月30日,A区初步设计阶段。扩初完成后,需到甲方汇报方案,甲方确认扩初设计后,再做施工图设计。扩初设计中,需含硬铺及树种材料样本意象照片,扩初完成后给销售人员讲解设计理念。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0日,A区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完成后,要做施工图技术交底。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10日,B区初步设计阶段。扩初完成后,需到甲方汇报方案,甲方确认扩初设计后,再做施工图设计。扩初设计中,需施工图完成后,需含硬铺及树种材料样本意象照片,扩初完成后给销售人员讲解设计理念。2014年8月11日-2014年9月5日,B区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完成后,要做施工图技术交底。
合同第3.0条,费用及付款时间表。3.1费用3.1.1景观设计按照18元/平方米计,景观面积暂定42893平方米;设计费暂定总价772074元,其中A区设计费为403182元,B区设计费为368892元,最终总设计费按施工图中实际设计的景观面积多退少补。3.2付款时间表:第一次付费,占设计费比例的10%,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A、B区景观设计方案深化完成汇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10日内。第三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提供全部报建版景观施工图,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第四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A区景观施工图图纸交底完成后10日内。第五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B区景观施工图图纸交底完成后10日内。第六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10%(按照实际面积结清尾款),付费时间为整个园区景观施工结束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
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6月6日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0%的定金共计77207元。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我司已经提交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深化方案阶段的成果、A区扩初及施工图成果,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设计日期、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仉文健”于2014年8月11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2、原告提交签收单一份,“仉文健”在该签收单签字确认收到以下材料:A区扩初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2套、A区深化方案电子版及深化方案2套(2014年7月31日);A区施工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3套(2014年8月10日)。
3、原告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于2014年9月3日我司已经进行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施工图交底,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设计日期和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5日。该确认单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于2014年9月4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4、原告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我司已经提交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深化方案阶段的成果、A区扩初及施工图成果,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该确认单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于2014年9月4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5、原告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我司已经提交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B区报建版景观施工图阶段的成果,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该确认单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于2014年9月4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6、原告提交签收单一份,根据该份签收单,仉文健在该签收单签字确认收到以下材料: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签收单载明的日期为2014年9月3日。
针对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上虽有公司仉文健的签字,但根据协议约定,需要得到被告书面授权,仉文健未得到被告的授权认可,不能代表被告签收认可原告提交的图纸等资料。
7、原告提交会议纪要两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2日汇报A区扩初图纸及部分方案,并汇报了A区植物深化、A区施工图汇报、铺装材质封样及B区方案汇报,原告已经完成了B区方案设计,被告就设计成果给予了部分明确和不明确的意见,因此原告需要不断根据被告意见进行方案调整,导致设计图纸交付时间延长,被告依据优势地位对于会议纪要不予签字,不能说明原告没有进行汇报。根据会议纪要,被告将原来A区的部分内容划归B区,被告认可B区方案阶段成果,可以进行扩初图设计,说明B区方案已经通过。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8、原告提交2014年6月15日关于建筑条件图纸问题说明一份,载明“由于近期甲方提供的建筑图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消防需要建筑院调整后我院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问题说明如下:1、5#楼西南人防出入口与消防路有冲突,消防无法通过。2、9#楼周边人防出入口,入口方向不明确,直接影响景观的人行通道设计。3、主入口中轴,A处为景观的视觉焦点,按甲方意见我院在此处设计有景观水景,建筑提供图纸中采光井处在水景中间,体量之大,直接影响景观的整体性,影响景观的***空间完整性。B主出入口消防路线我院不明确,请建筑院确定消防路线。4、请确认所有人防疏散口的出入口方向。5、我院未收到商业建筑模型,后期效果图无法实现场景的效果及真实性。综合以上五点问题,我院无法按照正常时间节点完成方案的深化调整,望甲方给予及时解决,以便我院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在被告回复原告的函件中已经明确表示,因人防暂未设计,不予考虑,因此该证据不构成原告迟延履行设计的理由。
9、原告提交卫星图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按照原告的设计完成项目的景观建设。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没有收到原告设计的完整图纸,最终没有按照原告设计进行施工。
10、被告提交2014年9月18日原告发送的函件复印件一份,函件载明,“关于贵司说我司提供的建筑条件图纸有问题,且一直未能解决一事,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2014年6月15日贵司向我司发送邮件,我司收到邮件后及时与贵院林总到易境设计院就相关问题进行对接,并在2014年6月18日给予了回复(见回复文件“关于建筑条件图纸问题说明”)”,在“关于建筑条件图纸问题说明”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回复称,“人防暂未设计,先不考虑,主入口中轴处采光井不存在,可不考虑消防车道,商业建筑模型已经提供”。原告表示要求庭后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庭后未提交书面意见。
11、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俪和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的工程量及在整个设计合同中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5.1经对鉴定申请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察看,鉴定申请人现有设计成果基本完成了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A区景观施工图纸有少量缺项,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图纸仅有个别几张景观图纸,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要求;故现有图纸为A区景观设计图纸基本具备施工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图纸远达不到报建版景观施工图纸要求,所以按照合同约定,法院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符合“AB区景观设计方案深化完成汇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10日内”的证据。5.2至于“提供全部报建版景观施工图,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从现有鉴定申请人提供的图纸看,A区需要完善,B区没有景观施工图。5.3对于具体比例问题,由法院根据5.1、5.2条鉴定意见结合双方证据作出判决。
原告表示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没有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结论,鉴定意见书对景观工程设计的步骤没有说明,鉴定意见在罗列原告提交的图纸资料时,并未说明部分不重要的项目不需要直接制作图纸的行业惯例。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关于A区图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其中地下车库入口顶盖方案说明、室外家具照片、植物选择照片、初步植物布置平面图、地形分析、设计说明、整个小区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估算等7项设计成果都没有提交,因此原告A区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设计阶段的工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被告不存在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实际完成的设计工程量和设计费如何确定。2、涉案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一、关于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参考依据。原告提交的图纸接收确认单等证据中建设单位处盖有“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签字。“仉文健”作为被告处工作人员在上述接收确认单和签收单签字盖章的行为应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辩称未向仉文健进行授权,对其签字效力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证据,被告实际接收了原告提交的:A区扩初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2套、A区深化方案电子版及深化方案2套;A区施工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3套、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2、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现有设计成果基本完成了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A区景观施工图纸有少量缺项,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图纸仅有个别几张景观图纸,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要求;故现有图纸为A区景观设计图纸基本具备施工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图纸远达不到报建版景观施工图纸要求。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原告的景观设计义务,不仅表现为提交设计图纸,还需要根据节点到被告处汇报方案,根据被告要求修改,待被告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另外还要根据施工进度和与被告的约定及时到现场指导。根据原告提交的图纸接收单等证据,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A区景观施工图、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等设计图纸。同时,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原告已基本完成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的要求。结合《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第3.1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景观设计按照18元/平方米计,景观面积暂定42893平方米;设计费暂定总价772074元,其中A区设计费为403182元,B区设计费为368892元”。本院酌定,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设计工程的40%为宜,被告已支付全部设计工程设计费的10%,还应支付原告231622.20元(772074元×30%)。
二、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及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主张设计费,被告主张按照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并未全部履行完毕,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被告主张按照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没有付款义务,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已完成的工作,被告应支付相应设计费,但未支付,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即23162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
另外,关于鉴定费。原告为申请鉴定支付鉴定费46200元,该费用以原告负担23100元,被告负担231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31622.20元;
二、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162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费231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49元,由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伟春
人民陪审员 殷红顺
人民陪审员 张竹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