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特71号
申请人: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祖一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申请人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和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俪和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788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审理过程中俪和公司提交《总经办会议记录》证明***不能胜任俪和公司人力资源岗位,且因疫情原因公司决定撤销人力资源专员岗位,并无法给予***其他岗位调整,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称,仲裁适用法律正确。其在公司正常上班,公司临时通知其岗位被取消,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7881号仲裁裁决:1.俪和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俪和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未提交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证据。
本院认为,俪和公司主张海淀区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但经本院审查,俪和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俪和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