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7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一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9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9元,退还给上诉人***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元,退还给上诉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