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民初1831号
原告:海南燃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华庭国际商务中心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BU4K46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青华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九龙大厦5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8075447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燃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华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燃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燃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荣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