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与韩著名、潍坊青华设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于东。
被告*著名。
被告潍坊青华设计有限公司,住址: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九龙大厦50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