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华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潍坊青华设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青华设计有限公司,住址: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291号九龙大厦50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