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民众街德利巷**。
法定代表人:王瑞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前为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
负责人:罗滨久,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纠纷,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893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893号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