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与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0202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被执行人大连华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民众街德利巷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4日做出大房金稽决字[2016]0060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欠缴职工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住房公积金合计64065.6元的行为,责令其于30日内补缴。该决定书于做出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4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房金稽决字【2016】0060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岳静
人民陪审员*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