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工设计院

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化工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684号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吴忠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申,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化工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魏蜀刚,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工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18.14元,减半收取8709.07元,由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曹 洁
审判员  尹 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鲜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