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工设计院

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化工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9814号
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化工设计院,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魏蜀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化工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化工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浙江四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