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2民初465号 原告: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云里宝地曼哈顿B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街道祝家营子村同创产业园。 负责人:***,主任。 原告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