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802民初3115号
原告: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飞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跃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宣州区黄渡乡。
法定代表人:李翠萍,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理,该乡政府道路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该乡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规划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渡乡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0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理、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规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日,双方签订一份《勘测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宣州区黄渡乡伏村老中桥改造工程勘测设计工作,勘察设计费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该桥梁现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但自2013年以来,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
被告黄渡乡政府承认原告江南规划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涉案工程设计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故未予支付设计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黄渡乡政府承认原告江南规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江南规划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黄渡乡政府与原告江南规划公司2013年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约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勘察设计费,应承担给付勘察设计费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费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06月0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同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