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02民初75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会、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路设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会、被告江南公路设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422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6日中午,案外人***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载***),沿宣城市宣州区***由**往溪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7km+50m路段,***驾车逆行与迎面**会驾驶的皖PD××××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会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宣城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治疗终结。另,**会驾驶的皖PD××××号车辆登记在江南公路设计公司名下,在人保宣城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辩称,一、我们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二、我司已为本起交通事故另一死者家属赔付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和交强险伤残项下7万元,为本案的原告***预留交强险限额4万元;三、我司不是实际侵权人,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会、江南公路设计公司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划分及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保安员证,拟证明事故发生前,原告在上海从事保安员工作,误工费应该为150元/天,低于上海市平均收入。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认为***未提供上海居住的流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予以佐证,其提交的保安员证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根据原告的年龄状况,按120元/天赔付误工费用。本院对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的此节质证意见予以采纳,***仅提供保安员证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及误工期间的损失,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认可按120元/天计算误工费,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0年12月16日,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1.***伤情不构成伤残;2.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3.***内固定取出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亦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再查明,**会系江南公路设计公司员工,其驾驶的皖PD××××号车辆所有人为江南公路设计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与**会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受伤,**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有权请求**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保宣城公司作为皖PD××××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应对***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39810.88元(包含后续治疗费9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0元/天×36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费12150元(90天×135元/天)、5.误工费21600元(180天×120元/天),6.鉴定费2090元,以上合计79430.88元。因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案涉交通事故另一伤者***800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项下限额70000元),故故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应赔付***48917.26元[(43590.88元×30%)+35840元]。被告**会、江南公路设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917.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会、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靖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