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4489381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6097K。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会、宣城市江南公路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