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02民初2431号
原告:城西夏帅鲜蔬菜摊,住所地拉萨市。
经营者:夏帅,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八一路八一社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西安居园2区6排38号。
法定代表人:向玉章,职务不详。
原告城西夏帅鲜蔬菜摊与被告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城西夏帅鲜蔬菜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西夏帅鲜蔬菜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1.46元,依法减半收取1585.73.元,由原告城西夏帅鲜蔬菜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于 永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格松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