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102执1143号
申请人:李林,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经商,住所地拉萨市。
被执行人: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西城安居苑2区6排38号。
法定代表人:向玉章,该公司经理。
李林申请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民终2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约定1、账户解冻后一日内支付15万元(拾伍万元);2、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拾万元);3、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柒拾伍万元)、4、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则需对未支付的款项承担30%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民终20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尼玛次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依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