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109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被告: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西城**2区6排38号。 法定代表人:**均。 原告***诉被告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催缴仍未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 泽 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