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3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拉萨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德阳市。
第三人:***措,男,1990年4月5日出生,藏族,现住拉萨市,其他情况不详。
第三人: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金盾苑2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4EY4G。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第三人: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西城***2区6排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84811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与其和被执行人***签订《担保协议》,***措与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2019)藏0103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执行局出具了《担保书》,也自愿为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祥向本院提供了如下材料:1、(2019)藏0103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2、(2019)藏0103执754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3、(2019)藏0103执75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份;4、《担保协议书》复印件1份;5、《担保书》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2日同***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担保协议》,***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承诺对(2019)藏0103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2月30日,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执行局出具《担保书》,同意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全部金额承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措与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系私下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担保协议》并未书面向执行法院承诺,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故不得将***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了书面的《担保书》同意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全部金额承担履行义务,符合规定,应追加为被执行人。故本院仅追加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措、西藏乾川希望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段 文 涛
审 判 员 次旦**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璐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