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西域安居园2区6排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向玉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措,男,1990年4月5日出生。
申请人执行人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措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0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裕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3民初13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次仁加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