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1号楼5层A**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42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乔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