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422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就相同事项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xx号,该案先于本案立案,该案与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乔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