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与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三初字第230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倪家庄,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诉被告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