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2009号
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51769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