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2012号
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51769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申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