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7095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岳武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930187。
法定代表人:蔡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群,女,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5246。
法定代表人:彭亮,董事长。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利萍
书 记 员 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