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473号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岳武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930187。
法定代表人:蔡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群,女,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岸戎州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1855246。
法定代表人: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中,男,汉族,1999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84元,减半收取9242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四川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利萍
书 记 员 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