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顺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西藏九牧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某某顺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33民初29号 原告:西藏九牧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藏九牧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顺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西藏九牧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月28日向原告西藏九牧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下达《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规定时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九牧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塔  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芳 书 记 员 米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