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1203号
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867855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瑶,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94155276),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卧龙南里10号楼后平房院4-5号。
法定代表人:叶范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亚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