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知民初字第0515号
原告**。
被告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卧龙南里10号楼后平房院4-5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天津澜德斯国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冯震
人民陪审员朱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