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2-14F-1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秀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
负责人:杜丽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54725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岩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