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民初1504号
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67986H。
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2-14F-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028337XG。
法定代表人:赵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0元,由原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