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执1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2-14F-1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秀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
负责人:杜丽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02执1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长海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梁阳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华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