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167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静静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