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均,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5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岳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