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经查,本案的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江津区。故被上诉人重庆大野景观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定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华城天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侯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