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代理人牛瑞增,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安阳市烟厂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龙安交通局)因与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龙安公路所)、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公路设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安交通局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在龙安区宝河公路***村路段路北建有房屋院落一座,该院落东侧和南侧都临近***村通向外界的村道,该两村道在原告***院落东南处与宝河公路相交。2006年,被告龙安交通局作为项目法人对宝河公路进行了改建。2006年以来,由于两村道与宝河公路交汇处雨水排放不畅,致使原告***该院落房屋受雨水侵蚀,造成房屋屋顶及墙体裂缝。2014年12月23日,安阳市安房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房屋附属︼形连体部分出现的现状损坏情况,已构成D级危险房屋;其主房部分属B级。(二)、根据上述”检查情况”、”技术分析”、***附属︼形连体房屋之所以受到雨水的侵害,产生现状的损坏与南向后建的宝鹤公路有一定关系,其建成路面的标高促使了汇交于此的村落路面的抬高,使原来村落由北向南自然雨水的排放,发生了变化,流动的雨水部分侵蚀了***附属房屋。主房部分未发现与其他外界因素有因果关系。(三)、鉴于房屋现状,1、房屋附属︼形连体部分已无修缮、加固价值,应拆除翻建;2、主房部分针对检查情况,采取有效加固维修措施,其方法为:a、板间缝:沿裂缝周边100宽凿除原粉刷层、缝隙以M10混合砂浆压力灌缝;板底附植筛沙钢丝片1:2水泥砂浆抹灰25厚,恢复粉刷及面层做法。b、墙面龟裂缝:沿裂缝位置凿除空鼓粉刷层露出砖体面,清净墙面,1:2.5水泥砂浆抹灰粉刷(宽度不小100),恢复面层做法。c、屋顶面龟裂缝:清理净层面,在其周边缘增设止水带做法。层面铺设SBS4mm厚防水层,其范围延深过止水带边缘200mm,粘牢于屋面上,密封膏嵌边。恢复该部位原屋顶其他建筑做法。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元。2015年6月4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辅助说明》一份,内容为: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编号2014-12-23”关于***房屋受损事宜”,在”鉴定报告”第5页七项鉴定结论中(二)条所述的”主房部分未发现与其它外界因素有因果关系”,就是说主房部分房屋受损是其自然老损的因素,与修路等其他因素无关系,是自身房屋随着建房后使用的年限时间而产生。第(三)条2款采取的加固维修方法是指导其自身房屋应产生的措施,与本案无关。2015年4月20日,安阳新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房屋加固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造价为:163576.34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2015年6月5日,该造价咨询事务所出具《补充说明》一份,内容为:拆除新建部分造价为151359.63元,修补部分造价为12216.84元,合计鉴定造价为163576.47元。因小数点进位的原因,与原鉴定造价163576.34元,略有偏差。
另查明,2005年5月8日,安阳市龙安区公路局与被告许昌公路设计公司就宝河公路改建签订测设协议书一份。2007年9月29日,安阳市龙安区公路局更名为”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仍然隶属于龙安交通局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龙安交通局作为改建宝河公路的项目法人,其改建后宝河公路路面的标高促使了汇交于此的村落路面的抬高,使原来村落由北向南自然雨水的排放发生了变化,流动的雨水部分侵蚀了原告***的附属房屋,造成其房屋受损,被告龙安交通局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原告房屋的损失费用为151359.63元,原告支出鉴定费8000元,合计159359.63元。根据影响自然流水的形成原因,并考虑原告受损房屋的折旧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龙安交通局对原告房屋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龙安公路所、许昌公路设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中药损失、合水用工费、房屋不能正常使用费、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文印费等损失,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人民币4780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331元,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负担人民币1022元。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只判决龙安交通局赔偿30%的损失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房屋是2003年建设的,到龙安交通局修路的2006年仅3年时间,房屋有三道圈梁,比较坚固。2、应赔偿排水误工、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被损的中草药等损失。3、龙安交通局应承担全部鉴定费用。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即1、龙安交通局赔偿房屋的全部损失151359.63元;2、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其他损失4万元;3、龙安交通局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上诉人龙安交通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认定宝河公路路面抬高并致使原来村落由北向南自然流水的排放发生了变化没有事实依据。改建后的宝河公路没有抬高路面标高,也没有改变村落由北向南自然流水的排放;2、***的房屋损坏是因为房屋自身的设计缺陷及不可抗力所致,与宝河公路无关。***房屋室内地面明显低于室外地面,该设计缺陷决定雨水可以自然流入室内是科学常识,另外,室内积水系暴雨流入系不可抗力,*****修建相关设施保护自己的房屋,因暴雨所受损失应自行承担;3、安阳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4、上诉人改建宝河公路是否侵权应由国家赔偿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赔偿范围;5、原审程序违法。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人龙安交通局针对***的上诉答辩称:1、原审没有查明路面标高是否改变,不能证明***的损失因改建公路造成。2、根据公路法第8、20条规定,交通局系公路建设主管及监督机构,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决定改建该公路属于行政行为,***如认为该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失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原审被告龙安公路所公路所同意龙安交通局的意见。
上诉人***针对龙安交通局的上诉答辩称,宝河公路改建后路面抬高,而没有留涵洞,导致原来村落由北向南雨水的排放发生了变化,村委会及证人都某可证实。
原审被告许昌公路设计公司陈述意见:1、我公司与***所诉事项无关。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关于龙安交通局是否应对***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龙安交通局作为改建宝河公路的项目法人,其改建后宝河公路路面的标高促使了汇交于此的村落路面的抬高,使原来村落由北向南自然雨水的排放发生了变化,流动的雨水部分侵蚀了原告***的附属房屋,造成其房屋受损,龙安交通局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给***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故本案属于民事赔偿范畴,龙安交通局上诉称***应按照国家赔偿法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原审认定的龙安交通局赔偿***的损失数额是否适当。依据鉴定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结合影响自然流水的形成原因,并考虑***受损房屋的折旧因素、房屋的结构、房屋的价值、农村房屋的建筑造价实际情况,综合案情,原审认定龙安交通局对***房屋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即47808元合理适当,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的实际损失,***上诉请求龙安交通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案情实际情况有悖,本院不予支持。
3、本案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经审查,原审法院委托安阳市安房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对*****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对其资质问题原审已经作出了合理说明,鉴定人也出庭进行了作证,龙安交通局并无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原审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龙安交通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上诉人***负担3331元(缓交到执行时),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负担10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苗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