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龙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男,1945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瑞增,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中信,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21日,通知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9111元,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于利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