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拾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拾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2921号
原告:陕西拾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彬,山西律动(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冰,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拾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拾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5元,减半收取9773元,由原告陕西拾光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原菲娜
人民陪审员  侯晓峰
人民陪审员  周雪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