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1号自编2-21(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0527865T。

法定代表人:丘陵。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欣园15-16座(北区6#)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21391957。

法定代表人:宁自运。

关于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4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71294.47元、律师费损失25000元、仲裁费208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荟珑湾花苑地下室0082号、0083、0084号、0088号、0087号、0089号、0086号汽车位。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华鸿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执9058号案中执行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函该法院参与该案的执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0232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执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冼富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