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飞,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1号自编2-21。
法定代表人:丘陵。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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