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0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耀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号自编2-21。
法定代表人:丘陵,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浩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祥,系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团)、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华设计)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洲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天集团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2.改判中天集团无需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洲地产和瀚华设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中天集团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能盲目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该认定在本案中属于过分加重作为施工单位的中天集团对在施工过程中第三方设计方案的审查注意义务。一审判决已确认施工过程依据的施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同时生效判决(2016)粤0105民初6071号已经查明,案涉房屋排污管道质量问题在房屋住户入住时非常轻微(少量和偶尔反水),使用8年之久后才出现反水严重现象。以上事实表明案涉房屋排污质量问题并非非常明显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说明中天集团施工时依据的关于案涉排污管道的设计方案并非明显问题,该问题不应是在施工单位对施工设计方案审查注意的程度范围内,中天集团施工过程中已尽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案涉房屋排水管道质量问题与中天集团无关。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未过质量保修期、排污管道维修不属于后期维修范畴,明显是错误认定事实。1.中天集团与南洲地产2004: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9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第1项约定“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2007年中天集团已将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移交给南洲地产,距离生效判决(2016)粤0105民初6071号案件发生已达8年之久,离本案发生已达11年之久,且南洲地产在质量保修期间均未提及卫生间渗漏问题,因此案涉房屋已过质量保修期。2.案涉房屋排水管道问题是通过后期维修解决的,当然属于后期维修范畴。三、一审法院认定中天集团与南洲地产达成的关于结算款折让,中天集团不再承担任何保修费用的协议约定,不能适用于本案排污管道的维修情形,是突破双方约定意思表示的认定,属于错误认定事实。中天集团在工程结算中对被上诉人南洲地产折让结算款800万元,作为回报,南洲地产(协议甲方)与中天公司2007年7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三)》,协议第四条约定“质量保修:由结构性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相应责任,结构性缺陷外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保修费用。工程竣工之日以正式移交甲方物业公司之日为准”。案涉房屋排污管道问题显然并非结构性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不在中天集团承担范围之列,一审法院突破该意思表示作出的认定显然错误。四、即使一审判决最终需要履行,由于一审判决责任界定不清,亦存在一审履行争议问题,应当依法撤销改判。一审法院判决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共同向南洲地产支付维修费用,但未明确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间的责任划分,因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都主张不该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又能如何界定彼此责任,必然导致履行争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中天集团在二审庭询期间补充上诉意见如下:一、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依法属于工程保修范围。1、一审法院错误照搬另案的判决理由用于本案,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过质量保修期、不属于后期维修范畴的意见完全参照了南洲地产与案外人隋建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判决理由,该案件案号为(2016)粤0105民初6071号案件。一审法院完全忽略了该案件与本案完全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忽略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质量问题的特殊法定救济途径。针对上述的另案,该案件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南洲地产需要交付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之约定的房屋给案外人隋建军,但由于交付时案涉房屋便存在质量问题,故不能认定已过保修期,南洲地产需要承担修复责任,以使得案涉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由此可看出,该案件中南洲地产需要承担的是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基础而产生的、没有交付合格商品的违约责任。然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中天集团与南洲地产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并不能与上述普通的买卖合同案件相提并论。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住建部对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及救济期限,分别为“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内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缺陷责任期过后,工程便进入了质量保修期。对于“质量保修期”,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上述两种方式便是对于建设工程在竣工且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救济途径,与普通的商品交易并不相同。中天集团对南洲地产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南洲地产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事实上,案涉工程早于2006年竣工验收合格后,中天集团便已全部交付给南洲地产使用,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应当早在2006年便开始计算。综上所述,南洲地产没有向案外人交付合格的商品(商品房)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并不能等同于中天集团没有向南洲地产交付合格的工程,无论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如何,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保修制度执行。一审法院将案涉房屋质量问题排除在保修范围外,实在无法可依。2、《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明确将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纳入保修范围。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排水管道依法在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内,且并未以质量问题成因为界定,对保修期限进行分类。二、中天集团依法不承担保修义务。1、中天集团与南洲地产已明确约定非结构质量问题由南洲地产自行承担。只要中天集团在遵从南洲地产的要求以及按图施工的情况下,无论施工图纸的设计是否合理,中天集团在履约过程中均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补充合同(三)》第四条的约定:“由结构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相应责任,结构缺陷外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保修费用。工程竣工之日以正式移交甲方物业公司之日为准。”同时,《补充合同(三)》第六条5款约定:“……直至付清工程尾款,不留质保金。”中天集团与南洲地产签订的《补充合同(三)》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有效。如上意见所述,保修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救济方式,结合上述的合同条款,中天集团认为对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己与南洲地产作出非常明确的约定,即除非出现结构问题,否则在工程交付后,中天集团的全部合同义务即告终止,同时南洲地产同意免除中天集团的非结构缺陷保修责任。2、案涉工程均已超过“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中天集团在2006年便将案涉工程依法交付给南洲地产使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均早已过期,故中天集团依法不应承担保修责任。三、一审法院对于案涉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天集团认为,施工图纸并非只经过中天集团及瀚华设计的审核,按照一审法院所提出的“合理审查义务”思维,但凡有审查过施工图纸的主体,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涉的施工图纸经过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查,一审法院只判令中天集团与瀚华设计承担责任不当。即便南洲地产作为本案的原告,未将勘察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列为本案的被告,但也只能说明南洲地产放弃追索属于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部分责任的权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家单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责任。中天集团即便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但作为施工单位,其主要的专业技能以及职能是施工,相对于设计、勘察、建设单位而言,中天集团对于审查图纸的专业性必然相对较低,而按图施工却是中天集团在履约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对于案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中天集团充其量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然而一审法院在认定责任主体时,甚至连中天集团与瀚华设计之间的责任都没进行划分,便将全部的责任推卸给中天集团,实在于法无据。
瀚华设计答辩称,瀚华设计出具的设计资料合法合规合约,没有任何违约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南洲地产与中天集团之间的纠纷,与作为设计单位的瀚华设计没有关系。
南洲地产答辩称,不同意中天集团的上诉和上诉事实理由。对于案涉纠纷,已经明确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所涉质量问题,在本案一审中以及6071号案中已经确认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已经明确案涉质量问题是在设计和建设房屋时产生的。而且按照中天集团的意见,竣工验收就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也就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工程质量保修的问题。而且关于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只是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程序,而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国家也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于南洲地产的权利主张问题,在6071号案中,对案涉质量问题已经进行了房屋管道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陈述的内容,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因为设计及施工的问题。所以南洲地产向案涉房屋的设计方瀚华设计和建设方中天集团主张权利是合理合法的。
瀚华设计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南洲地产对瀚华设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天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瀚华设计出具的设计资料合法、合规、合约,无任何违约和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即瀚华设计责任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即南洲地产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而瀚华设计出具给南洲地产的案涉雅郡花园二期雅宁街45号203房所在G6栋建筑工程给排水案涉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规范,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审查合格。且经南洲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二、一审法院认定瀚华设计“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记载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安全,可靠,符合规划、消防、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后又认定“但并没有明确反映出案涉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在后形成的鉴定报告,故……”完全前后矛盾,混淆事实,且逻辑混乱。瀚华设计作为设计单位在已提供的证据证明自身出具的设计资料合法、合规、合约,且一审法院也认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以“但并没有明确反映出案涉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此之外增设了一个莫名奇妙的标准强加给瀚华设计,无任何依据;且在瀚华设计已依法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分配更为严苛的举证责任给瀚华设计。南洲地产与第三人隋建军一案生效判决认定的在后形成的鉴定报告反映的是现状,而瀚华设计提交的证据是对用于证明瀚华设计出具的设计资料合法、合规、合约,无任何违约和过错,两者不存在相互否定的关系。在设计单位已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依法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的原因,厘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责任。三、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遗漏了涉案房屋的几排水管道施工不符合施工图纸这一客观事实。根据南洲地产在一审提交的证据5判决书,该判决中原告述称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等均可确认上述事实。四、南洲地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瀚华设计的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瀚华设计在一审中主动全面提交了足以证明设计文件合法合规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仍要求瀚华设计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南洲地产答辩称,不同意瀚华设计的上诉,瀚华设计在本案是否要承担责任,在一审中以及6071号案中都已经确认案涉房屋的排水管道的质量问题是因为不符合设计,南洲地产已经证明案涉工程的问题与瀚华设计存在关联。
中天集团答辩称,按照6071号案的事实认定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中天集团认为是案涉房屋出现的问题本身是由于设计存在不符合国家的部分强制性规定的情况,进而导致中天集团按照该图纸施工致使问题的出现。
南洲地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支付维修费人民币37884.17元;2、请求判令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支付鉴定费2000元;3、请求判令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支付诉讼费100元;4、由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5日,南洲地产与中天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中天七建(2004)合同第01号。约定了工程由中天集团承包雅郡花园二期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二期工程七栋4层别墅、五栋4层公寓、五栋6层公寓、五栋8层公寓、十二栋11层公寓(顶层为复式层),其中4、6、11层公寓设有一层联体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约903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同时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按国家现行设计与施工规程、规范和标准结合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争创广州市样板工程,工程质量的评定以广州地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评定为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天集团称,涉案工程不在涉案合同显示,但包括在合同范围。
2003年11月2日,南洲地产(发包人)与瀚华设计(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2003设036),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雅郡花园工程设计,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负责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裁定执行。瀚华设计确认涉案工程在该合同范围内。
2016年雅郡花园二期雅宁街45号203房业主隋建军起诉南洲地产称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一楼排污管道施工违反国家标准,且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造成涉案房屋产生持续性严重的返水,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南洲地产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起诉要求南洲地产应承担立即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同时向其赔偿因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案号为(2016)粤0105民初6071号。该判决依据涉案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且产生的问题是在设计和建设房屋时产生的等事实,判决南洲地产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45号203房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采取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进行修缮,该修缮费用由南洲地产承担,南洲地产承担鉴定费2000元及受理费1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隋建军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105执1982号】,南洲地产履行了义务,产生的费用为:第一次维修费用7980元、第二次维修费用29904.17元,合计37884.17元,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均认可上述维修费。
以上事实有南洲地产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预算书》、《转账凭证》、《(2016)0105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的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瀚华设计称出具给南洲地产的涉案雅郡花园二期雅宁街45号203房所在G6栋建筑工程给排水案涉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规范,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审查合格。提交了《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关于市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资格事宜的复函》、《案涉施工图设计文件》、《〈关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及履行法院判决的函〉的复函》等为证。其中,《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记载:经审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安全,可靠,符合规划、消防、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洲地产对上述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所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内容。中天集团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南洲地产与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南洲地产主张因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负责设计施工的楼宇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导致其损失,要求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赔偿。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0105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开发商在设计及建设房屋时产生的,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为该涉案工程的设计者及施工者,对该质量问题理应承担责任。故南洲地产的主张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天集团辩称,主要责任是在设计责任,案涉判决明确为案涉房屋质量和排水是不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天集团是按照南洲地产提供图纸施工、施工经过了相关单位验收,中天集团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开发商在设计及建设房屋是产生的,并没有排除中天集团在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另外,中天集团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能盲目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中天集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了应有的义务及质量问题与其无关,故上述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天集团辩称涉案项目是2004年的项目,质保期已经结束,不存在维修责任,且在结算款中已经进行了折让,后期维修全部由南洲地产承担。由于涉案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开发商在设计及建设房屋时产生的,不是涉案房屋及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故不能认定已过质保期,也不属于后期维修范畴,中天集团的已过质保期等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瀚华设计辩称其依据合同约定提交的设计图纸合法合规,且通过政府部门审查合同,案涉房屋排污管道施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与作为设计单位的瀚华设计没有关系。瀚华设计提供的《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虽然记载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安全,可靠,符合规划、消防、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但并没有明确反映出案涉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其他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的在后形成的鉴定报告,故瀚华设计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37884.17元、鉴定费2000元、受理费100元。案件受理费799.6元,由瀚华设计和中天集团共同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中天集团在二审期间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除了中天集团及瀚华设计外,合同明确约定南洲地产与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同样负有审查图纸的义务;2.工程质量保修书,拟证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不属于保修范围,且已过保修期。南洲地产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真实性确认,但是上述两份证据不能证明中天集团想要证明的内容。鉴定结论已经证实6071号案中排水管的问题是因为设计和施工不符合规范造成的。而且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中天集团对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本案所涉的排水管问题在设计和施工中产生,工程质量保修不能成为中天集团免责的理由。这个问题是建设工程中产生的,不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南洲地产认为保修应当是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保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适用保修期。瀚华设计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该两份证据是中天集团与南洲地产签署的,瀚华设计对此不清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南洲地产要求中天集团、瀚华设计支付维修费的理由为,案涉房屋工程及排污管道是由瀚华设计负责设计,中天集团负责施工,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但瀚华设计是按照与南洲地产的合同进行工程设计,从瀚华设计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看,瀚华设计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安全,可靠,符合规划、消防、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亦未有证据显示南洲地产在瀚华设计交付设计成果时提出异议,视为南洲地产对于瀚华设计提交的工程设计予以认可。排除合同约定的瀚华设计应当就其设计承担的责任外,其他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南洲地产承担。因此,南洲地产仅凭生效判决的认定要求瀚华设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瀚华设计向南洲地产支付维修费用、鉴定费、受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生效判决明确,案涉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开发商在设计及建设房屋时产生的,虽然中天集团是施工者,但案涉问题并非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亦非保修期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南洲地产要求中天集团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中天集团向南洲地产支付维修费用、鉴定费、受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99.6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99.2元,均由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苇镟
欧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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