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浩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祥,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梦,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自编2-21/div>
法定代表人:丘陵,职务:董事。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洲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天集团)、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瀚华设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洲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瀚华设计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设计人,理应承担责任,中天建设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施工单位,理应对涉案房屋排污管道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南洲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瀚华设计公司与中天建设公司应否对涉案房屋排污管道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经查明,南洲地产公司据以起诉请求中天集团、瀚华设计支付维修费的理由为,案涉房屋工程及排污管道是由瀚华设计负责设计,中天集团负责施工。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但瀚华设计公司是按照与南洲地产公司的合同进行工程设计。从瀚华设计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看,瀚华设计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地基基,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安全符合规划、消防、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同时亦未有证据显示南洲地产公司在瀚华设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时提出异议,视为南洲地产公司对于瀚华设计公司提交的工程设计予以认可。排除合同约定的瀚华设计公司应当就其设计承担的责任外,其他相应的责任应当由南洲地产公司承担。因此,南洲地产公司仅凭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要求瀚华设计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二审法院对南洲地产公司该项诉讼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另案生效判决明确案涉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开发商在设计及建设房屋时产生的,虽然中天集团是施工者,但案涉问题并非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亦非保修期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南洲地产公司要求中天集团承担责任缺乏理据,二审法院对南洲地产公司该项诉讼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南洲地产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