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84号
原告: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
负责人:林刚,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
原告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198.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