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

某某与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确认劳动关系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政府对面原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该院职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延安市交通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交通设计院)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办公室主任给门房值班人员高平说明,要雇佣临时工,每天工资150元,申请人在野外工作的第二天受伤。二审判决认为不受单位考勤制度约束,只完成工作量,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的是劳务属歪曲事实,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在野外工作安排、管理、约束。2.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两名证人证明工作经过,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判决既无事实根据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交通设计院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是临时雇佣的,只是负责提供劳力。被申请人没有使申请人成为单位人员的主观意愿,双方不具有人身和财产属性。双方属于一种一次性、临时性的劳务关系,钻芯取样并非被申请人的主要和必要业务。申请人可以随时离开,不受被申请人约束。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判决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诉请,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本案中可参照的两位证人证言证明是雇佣,一天100元,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了闪光背心。一同工作的***当年66岁,其不可能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也一直承认是雇佣,不认可被申请人的劳务关系。此次钻芯取样工作具有临时性,申请人未通过招用手续成为成员,与被申请人没有人身从属性,双方之间没有关于社会保险的合意,劳动报酬也是双方协商确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形成招用、社会保险等受劳动法律规范制约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一般的雇佣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虽有不当,但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