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门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向宗举,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贤志,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农林西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容耀华。
原审原告:黄伯筹,男,汉族,1952年7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张瑞芳,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容耀华,男,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彭毅勇,男,汉族,1947年10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邵之先,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何贺荣,男,汉族,1957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陈永健,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黎返利,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黄明帅,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叶雄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姚景耀,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陈会文,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林倩华,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林文明,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原审第三人:谭弋戈,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向宗举、程贤志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黄伯筹、原审第三人张瑞芳、容耀华、彭毅勇、邵之先、何贺荣、陈永健、黎返利、黄明帅、叶雄华、姚景耀、陈会文、林倩华、林文明、谭弋戈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书面通知向宗举、程贤志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向宗举、程贤志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向宗举、程贤志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向宗举、程贤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赵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