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异7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内7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毅,执行董事。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科技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一楼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毅,董事长。

以上二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珍,职务不详。

案外人: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一路三号旺都C座22层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晓鸿,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三号旺都50601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鸿,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0)川0193执2336号***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的认缴出资均未完全到位,其股东为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7年4月24日,实缴额为1040万元;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7年4月24日,实缴额为0元。虽然两个申请追加的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的实缴出资日期为2037年4月24日,目前未到实缴期限,但该实缴期限登记依据是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股东之间约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是一个期间的概念,而非一个时间点的概念;而且公司章程中载明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系公司股东之间内部约定,公司的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晓。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仅在公司内部或股东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追加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川0193执23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受理***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川019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前分期向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履约保证金290000元及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成本费用500000元,并以该欠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成本费用共计790000元作为本金计付利息49100元,具体分期支付方案为:1.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本金132000元;2.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本金132000元;3.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本金132000元;4.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本金132000元;5.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本金132000元;6.于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剩余本金130000元及利息49100元;二、若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则视为上述所有未付款项于逾期之日立即到期,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于逾期之日申请法院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所有未付款项强制执行,并且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不再支付上述第一项中的确定利息49100元,而应按以下方式向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付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履约保证金及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成本费用之和作为本金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付清欠款本金之日;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6元,由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将以上所有款项支付给两位原告(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原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任意一位即视为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被告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还款应先抵扣本金再抵扣利息;五、原告***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020年4月21日,本院受理***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川0193执2336号,执行标的975178元,执行费12152.00元,2020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川0193执23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前海旭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弗斯特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中,深圳前海旭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00万元,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西安弗斯特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37年4月24日。2017年12月11日,西安弗斯特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西安西领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股权作出如下变更:西安西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200万元出资转让给深圳前海旭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30日,深圳前海旭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现股东为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元、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股东认缴时间均为2037年4月24日。

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国家企业工商管理档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中,西安弗斯特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认缴期限为2037年4月24日,现认缴时间尚未届满,故异议人申请追加股东弗斯特(深圳)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医疗咨询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越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唐 骥

审 判 员  张世全

审 判 员  刘学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佩

书 记 员  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