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811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芳逸,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科技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一楼八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毅,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