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605号
原告:许淑珍,女,199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777号21、22、2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珍与被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珍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淑珍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淑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淑珍承担。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骆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