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复10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昭通吉比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P9G3H10。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石头塘居委会GZ40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委托代理人:万永波、杨梅,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复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84834。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
昭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昭通吉比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云060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昭通吉比特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以依法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0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暂缓将案款发放给被申请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昭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60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未对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2)云060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属于该条规定中遗漏异议请求的情形,本案应发回昭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0602执异15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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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大俊
审 判 员 唐晓东
审 判 员 徐玉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虎 娅
书 记 员 杨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