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别墅20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河滨路54号。
负责人:*祖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利娟,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宁市高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十路11号1号楼19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田林县交通运输局、原审被告南宁市高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9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田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8元,上诉人田林县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71.2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隆文雄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焕月
书记员***